Organization construction

组织建设

    重庆大学党支部工作细则


  • 重大委组[2005]16号

    (中共重庆大学委员会2005年第8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基层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基层党支部是在学校党委和二级党组织领导下的最基层党组织,是学校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党支部团结和带领本单位的党员和群众,积极开展工作,为学校各项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 党支部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的设置应遵循便于开展党的活动,充分发挥党支部作用,有利于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有利于加强党同群众联系的原则。

    第五条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经所在二级党组织批准,可建立党支部。

    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系、所(中心、教研室、研究室)设置;学生党支部按系、专业、年级、班级或学生社区设置;机关、产业、后勤、直属单位等一般按部门设置党支部。不能单独设立党支部的,可根据工作性质相近、业务相关、工作联系紧密的单位联合组成党支部。

    第六条 为便于管理和组织活动,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划为若干党小组,每个党小组不得少于3名党员。党小组作为党支部的组成部分,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根据党支部党员人数及工作需要,支部委员会由3—7人组成,可设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等,必要时可设副书记、青年委员、保卫委员以及统战委员等。支部书记由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如支部规模较大,可增选副书记1名。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1名。支部委员会委员及正、副书记每届任期两年。

    支部委员会委员及正、副书记由所在二级党组织批准,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暂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党支部,可由二级党组织任命党支部书记,并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进行选举。

    第八条 党支部正、副书记及支部委员会委员应由经过一定党内生活锻炼,党性强,作风正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群众认同度高的正式党员担任。学生党支部正、副书记可由政治辅导员担任,也可由专业课教师、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和高年级本科生党员担任。

    第九条 党支部书记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的决议,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支部书记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议;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检查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执行情况,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经常同行政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强化支部委员会委员的理论学习,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议,抓好支部委员会班子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三章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

    第十条 党支部是所在单位的战斗堡垒,对本单位的各项工作起模范带头和监督保证作用。

    第十一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以及本支部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和带领师生员工,保证本单位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要求党员终身学习,倡导所在单位创建学习型组织。

    (三)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的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四)紧密结合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等中心工作,参与重要问题的研究与决策,支持所在基层单位的行政工作。

    (五)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经常性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发展教学、科研及生产一线的优秀分子入党,特别要做好中青年教职工、学术骨干、高学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及优秀青年学生的组织发展工作。

    (六)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和反映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注意发挥本单位群团组织的作用。

    (七)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群众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校纪校规,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校区提供坚强的思想和组织保证。

    第四章 发展党员工作

    第十二条 党支部要在学校党委和所在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认真执行重庆大学《党员发展工作程序规定》,积极稳妥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十三条 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制定本支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计划。通过组织党的基本理论学习和参加党校系统培训,重点解决积极分子思想入党的问题。

    对要求入党的同志,党支部要指定专人进行指导帮助和教育培养;对党支部教育考察合格、二级党组织审查通过的发展对象,支部委员会应按规定及时履行发展手续。

    对未提出入党申请但政治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学生和教职工骨干,党支部应主动关心帮助,抓紧宣传教育,邀请参加活动,激发政治热情,促使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第十四条 发展新党员,要按照重庆大学《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规定》,严格要求,规范程序,切实保证发展质量。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要严格执行预审制、公示制、票决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规范有序。要坚决杜绝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第十五条 党支部要加强新党员入党后的继续教育。要及时安排新党员参加组织活动,并指定专人对预备党员进行跟踪培养和考察,预备期满时,党支部应及时讨论他们的转正申请,履行预备党员转正手续。

    第五章 党员教育和管理

    第十六条 强化党员教育,加强党的思想建设。

    分析党员思想动态,结合实际,制定党员教育计划。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基本理论,加强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教育,要求党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和思想道德水平。坚持开展生动有效的党员教育活动,强化党性修养,保证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努力把党支部建设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做到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鼓舞人,以优秀的作品塑造人。

    坚持在党员中开展经济、法律、管理和现代科技知识学习活动,提高党员自身的文化素养、专业水平,增强做好本职工作和完成学业的能力。

    第十七条 健全党支部设置,加强党的组织建设。

    配备坚强有力的党支部班子,完善支部工作制度,严格党内生活纪律,努力将党支部建设成为本单位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战斗堡垒。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切实保障党员权利,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

    第十八条 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狠抓党的作风建设。

    教育和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以反腐倡廉为重点,狠抓党性、党风和党纪教育;大力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纯洁党员队伍,为学校校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作贡献。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九条 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思想政治工作的决议、决定,认真做好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关心党员和群众,帮助解决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十条 在学校和本单位的改革发展中,针对师生员工因各种利益调节而出现的思想问题,要及时认真分析,及时疏通,把思想政治工作融入到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去,重点做好释疑解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营造良好的软环境,构建和谐校区。

    第七章 制度建设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生活制度。坚持组织生活有计划、有总结、有考核监督,严格要求党员自觉参加组织生活。不断创新组织生活形式,会前认真准备,会中坚持考勤和内容记录,会后作好效果评价和经验总结,保证组织生活的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组织生活质量。

    第二十二条 “三会一课”制度。党支部要继承党的光荣传统,坚持“三会一课”制度。要定期召开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结合形势发展和工作中心,定期安排党课学习。

    第二十三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支部定期安排党员民主生活会,结合实际交流思想,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进党内团结。

    第二十四条 “创先争优”制度。按照上级党组织的安排,定期开展党内“创先争优”活动,建立竞争机制,发扬开拓创新精神,形成生动活泼、奋发向上的生动局面。

    第二十五条 民主评议制度。党支部根据上级党组织安排,结合“创先争优”和党员教育,积极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第二十六条 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要经常和定期向所在二级党组织汇报工作,并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解决问题,遇到重大问题或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及时请示汇报。

    党员应向党组织汇报思想,接受教育和监督。党员外出前必须向所在党组织报告;如外出时间长,应主动向党组织书面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及履行党员义务情况,并委托其他党员按时交纳党费。

    第二十七条 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党支部要给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分配联系群众的工作任务,从思想上、生活上关心群众、了解群众,团结带领群众做好本职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校党委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试行细则同时作废。


 

版权所有:重庆大学 机械传动国家重点实验室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正街174号

电话/传真:023-65106195 邮编:400044 E-mail:slmt@cqu.edu.cn

技术支持:重庆巨软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