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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高端装备机械传动全国重点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高端装备机械传动全国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成为安全的工作、学习场所,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8号)、《关于加强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教技〔2005〕3号)、《重庆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重大校〔2012〕161号)、《重庆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考核及事故责任追究办法》(重大校〔2017〕294号)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验室主要负责人是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实行分管副主任领导下的分工责任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三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考评指标,并作为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主要内容与管理对象

第四条  本条例中的“实验室”是指全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

第五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主要包括实验室技术安全制度建设、实验室技术安全规范制定、实验室技术安全宣传与教育、实验室技术安全准入、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第六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管理的对象包括实验室安全设施,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有毒物质、腐蚀性物质等危险物,辐射安全,水电安全,仪器设备安全,实验场地安全,实验废弃物安全,环境安全保护等。

第三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七条  实验室主要负责人是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实验技术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为:建立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体系,组织成立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落实实验室技术安全分管领导和实验室安全秘书等人员;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实验室技术安全设施建设、改造与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的资金。

第八条  实验室成立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主任任组长,分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团队负责人组成,负责全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领导和技术指导。主要职责是:在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实验室技术安全规范,指导实验室技术安全宣传、教育,审定实验室技术安全准入,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与评估,审定实验室技术安全整改方案,实验室安全事故分析和处理。

第九条  实验室分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副主任的主要职责为:在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建立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各种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组织、协调、督促实验室做好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组织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与评估,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组织实验室技术安全宣传、教育与考核;落实实验室技术安全的人员、实验项目与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准入。

第十条  实验室设兼职的实验室技术安全秘书,协助分管领导做好实验室技术安全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实验间的使用教师是所在实验间的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该实验间的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主要职责为:负责该实验间技术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该实验间的风险评估与应急预案的制定;负责健全和执行该实验间安全规章制度;负责该实验间技术安全设施及安全标识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对该实验间实验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考核,对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组织落实隐患整改。

第四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制定好本学年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及培训计划。

第十三条  针对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全员安全培训,组织安全消防逃生演练。

第十四条  针对实验室负责人、管理岗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教职员工,每学年应分批组织参加实验室技术安全培训。

第十五条  针对新入学的学生,在学生与所在学院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基础上,阅读“实验室入室须知”,进行进入实验室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  针对专业岗位,如涉及特种设备、化学品、射线装置的教职员工,需按相关专业要求定期进行专业培训,并考取操作合格证。

第十七条  针对涉及危化品、特种设备、射线装置的实验室,根据实验室准入要求进入该实验场所的人员需开展相关知识学习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相关实验。

第五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风险评估与准入

第十八条  实验项目技术安全风险评估

    (一)风险评估对象:所有依托实验室各实验平台开展的科研、教学实验项目。

    (二)风险评估内容:仪器设备使用风险、化学安全风险、辐射安全风险、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高压强磁安全风险、消防安全风险、水电安全风险、实验操作风险等其它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

    (三)风险等级划分:依据实验项目涉及的危险源种类分为,较高安全风险、一般安全风险、较低安全风险。

1. 较高安全风险实验项目:涉及剧毒化学品、压力20MPa及以上的压力容器、起重量10T及以上的起重类特种设备、电压10 KV及以上的高电压设备、放射类设备等危险源。

2. 一般安全风险实验项目:涉及易制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压力0.1MPa以上20MPa以下的压力容器、起重量0.5T以上10T以下的起重类特种设备、强电强磁设备、旋转机械加工类设备、激光设备等危险源。

3. 较低安全风险科研项目:不涉及本条第1、2项所述危险源。

第十九条  实验项目技术安全风险管理

(一)实验项目负责人是实验项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须对实验项目进行危险源甄别及危险等级划分,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填写《重庆大学机械传动国家实验室实验项目技术安全风险评估表》(见附件)。

(二)针对评估为一般安全风险及以上的实验项目,实验间安全责任人需安排专人进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自查与安全监督。

(三)针对评估为较高安全风险的实验项目,应报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审批。对不具备安全实施条件的实验项目,实验室有权终止该项目的开展。

(四)实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法规制度和实验操作规范,严格落实项目风险防范措施,做好实验项目实施过程的风险防控,确保实验项目实施过程的安全。

(五)在项目负责人安全自查、实验室安全检查、学校安全督查过程中,发现该实验项目存在安全隐患须立即停止相关实验,待整改完毕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对存在安全隐患而依然开展实验的科研项目,实验室有权终止该实验项目。

第二十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准入

(一)建立并落实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每个实验间的安全责任人需和实验室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实验室的安全准入考核。

(二)实验间的安全责任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定期接受实验室安全培训,了解本实验间的人员、仪器设备、环境、实验项目风险等情况,能掌握意外事故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原则和安全事故上报程序。

(三)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的人员需遵守本实验室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进入实验室时需取得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的批准,对实验区域、仪器设备、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进行了解学习,了解个人防护等方面的知识,了解意外事故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原则和安全事故上报程序。

     (四)建立实验室布局调整及改造项目准入制度,严格审核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项目,确保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安全及环保规范。

第六章  实验场所与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是开展教学及科研的场所,不得在实验室内开展与教学、科研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内的人员都应保证实验场所的干净整洁,实验室物品摆放有序,卫生状况良好,实验完成后须将实验器材归位,无废弃物品、不得存放与实验无关物品;严禁在实验室睡觉过夜;严禁在实验室存放和烧煮食物、饮食;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严禁使用可燃性蚊香。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采取24小时门卫值守和公共区域专人清洁卫生制度,记录《安全巡查记录表》,各实验间按本房间具体要求制定值日制度,做好清洁卫生和日常安全检查,实验后在《实验值守记录》上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四条  实验场所应挂有安全信息牌,信息包括:安全风险点的警示标识、安全责任人、涉及危险类别、防护措施和有效的应急联系电话等,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五条  实验场所应具备合理的安全空间布局,超过200平方米的实验楼层具有至少两处紧急出口,75平方米以上实验室要有两个出入口;应保证实验场所疏散通道畅通,实验室操作区层高不低于2米。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水、电、气管线布局合理,安装符合相关规范。实验室内不得私自乱拉乱接插线板,不得串接多个插线板使用。新装大型仪器设备和安全风险评估较高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安排专业人员接入水电气源。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或责任人需定期对实验室场所环境开展安全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实验室汇报。

第七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整改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需建立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上级单位组织的实验室检查,各实验间须主动配合。同时针对每次检查应做好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记录,记录需长期保存;检查结束后,须将检查结果及有关问题等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实验室技术安全领导小组;对安全隐患,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二十九条  对于实验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各实验间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实验室技术安全领导小组报告,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措施积极整改。对于发现的重大隐患事项需报送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备案审批,督促其按期完成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对不整改或不按整改方案整改的实验间,实验室将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者,先约谈实验间安全责任人,屡教不改者进行中止实验室项目,直至整改完成。

第三十条  实验间发生技术安全事故,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实验室、学校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发生技术安全事故后,实验室将根据《重庆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考核及事故责任追究办法》(重大校〔2017〕294号)等相关规定启动事故调查和追责程序,首先责令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撰写事故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的经过,采取的措施,事故造成的伤害和损失。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事故进行调查,初步确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并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实验室根据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等级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学校保卫处和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协助相关部门完成事故调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当等工作失误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实验室有权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未尽事项,按国家和学校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