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是国家资产的一部分,是实验室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装备,是实验室运行和发展的基石,实验室每个成员都有责任和义务爱惜和维护室仪器设备。
第二条 为保证实验室仪器设备正常、高效、长期使用,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三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本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发展规划,以及当时的经费状况,分轻重缓急制订出年度购置计划,报实验室主任会议批准。
第四条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购置,必须提出论证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安装及使用条件等。经实验室主任会议或学术委员会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及专家,逐项进行评议审查,报上级批准后再行购买。
第五条 新购仪器设备必须经过验收,严把质量关。仪器设备到货后,及时组织安装、调试、验收,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合同书和装箱清单逐一查验实物的数量和型号是否相符,配件、说明书及其它技术资料是否配套,质量、性能是否合格。经检验人员签署验收报告的仪器设备才能投入使用。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六条 实验室由一位副主任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领导,分口管理”的原则,由设备管理员具体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并对所负责的仪器设备负有检查、管理、维护的职责。
第七条 对重大、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配备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或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功能开发和操作、维修、维护指导,对上机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使用仪器,以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使用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并认真填写使用记录。
第八条 与仪器设备配套的原始手册、说明书、操作软件等资料,由设备管理人员统一保管。为避免丢失,上述资料不外借,如需要时可以复制。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应严格按照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第九条 建立仪器设备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仪器设备名称、生产厂家及型号、序列号、实验室收到日期与启用日期、保管人员、仪器操作说明书及有关技术资料、损坏和故障记录、维修及校验报告等。由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登记,建立并管理档案。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开放运行
第十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对校内外开放,实行有偿服务。所收费用主要用于器材消耗,设备维修和保养等。仪器设备开放运行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仪器设备的使用采用预约制,由设备管理人员根据预约情况统一安排使用时间。
2.使用人和管理人员应按以下使用规程使用仪器设备:
1) 在操作仪器设备前,认真阅读仪器设备操作说明和操作注意事项。
2) 仪器设备必须严格执行使用登记制度,记录仪器运行状况、使用人、用机时间等,凡不登记者,一经发现,予以警告,重犯者,停止使用资格。开、关机时若发现问题,须立即向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报告。用后应切断电源、水源及气源等各种按钮回复原位,并做好清洁锁好门窗。
3) 仪器设备在运行中一旦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在使用记录本上写明情况并报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4)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根据仪器设备出现问题的严重程度,有权暂停故障仪器设备的使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随意强行使用。
5)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将故障情况及时向仪器设备管理单位负责人汇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同意后,管理人员负责联系修理事宜。
6) 任何人有权制止违反规章的操作。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借用要严格履行以下审批和登记手续:
1.实验室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不外借;其它仪器设备原则上也不向外单位出借。特殊情况下,在不影响实验室正常开展科研工作的前提下,经分管设备的副主任、实验室主任批准同意后,可短期借用,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2.外单位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借用实验室仪器设备,应填写借用仪器设备申请书,由设备管理人员办理出借登记手续,并收取一定费用。所借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若有损坏,借用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3.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的实验室人员以及已毕业的学生在离开本实验室前,应归还借用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负责检查验收。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维护
第十二条 设备管理员负责定期检查、清洗、维护、维修和保养,确保仪器设备安全正常使用。一般仪器每月保养一次,大型和精密仪器每半年保养一次。
第十三条 如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要作好记录、及时报告,并认真查清原因。凡属使用者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故障或损坏,应由使用者负责排除或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如不能修复,由使用者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对多年不用或已损坏且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要主动向保管员通报,经专家组确认后,按积压或报废仪器设备处理。
第十五条 对丢失的仪器设备,一经发现要立即汇报,认真查找。如不能找到,应说明原因,并追查有关责任人员。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定期(3个月—半年)对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及保养进行检查。对于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精心维护保养,在仪器设备管理中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表扬或奖励。对由于责任心不强,违反操作规程或管理不善、玩忽职守而使仪器设备发生严重故障、损坏、丢失、提前报废者,按其情节程度和造成经济损失情况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经实验室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机械传动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会议对本条例享有最终解释权。